释义 |
从网络赋强公证的价值作用及有关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规定看,结合网络赋强公证的案件数量、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特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试点后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此类案件的执行管辖。目前主要有三种可行方案:一是针对互联网借款合同办理的网络赋强公证,其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可以由办理网络赋强公证的公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网络赋强公证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定由辖区内的特定法院负责执行。 一、案件结清在哪里查询 目前法院的判决文书会在网上公开,可以在法院官网上查阅。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一般都会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 二、个人债务可以立案公证吗 个人债务不属于《公证法》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如果后续债务履行出现纠纷,公证文书可以作为可以作为认定债务存在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公证。公证时可在债权债务文书上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公证文书直接向相关法院申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