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公证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强制公证,又叫法定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者需由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公证。 公证作为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具有参与国家对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控的重要功能。然而,要把民事、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民事、经济流转秩序的正常运行,仅靠当事人自愿是不够的,国家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必然要将公证机制引入民事、经济活动领域,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重大复杂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下,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立强制公证制度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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