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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有:
    1、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仓储合同有何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三、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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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