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解决行政抗诉的案件?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限于原裁判的内容错误,还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抗诉程序 (一)抗诉程序是指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造成抗诉案件再审的法律文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原审法院对案件编号及其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再审,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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