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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期限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 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 检察院立案 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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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