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 |
释义 |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认证工作。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和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际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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