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办理房屋租赁契约备案需要的资料 |
释义 |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三份或四份。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数量,受理窗口需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1、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包括:国内个人身份证;港、澳、台个人身份证;外国人身份证、护照,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2、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企业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的身份证明包括:属国内内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属香港、澳门、台湾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属外国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我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文书、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1、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屋共有权证。 2、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属一手待售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证明该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材料、承诺书(原件)。属一手购买商品房,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承诺书,或是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购房合同、承诺书(原件)。属法院委托拍卖房屋,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旧房产证、承诺书(原件)。属法院裁定的房屋,裁定房屋所有人是申请执行人,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法院裁定书、旧产权证、承诺书(原件)。 (四)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五)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即产权人同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同意以他人名义对外出租的,须提供合法授权书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人属个人的,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授权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六)出租共有的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共有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出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共有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如产权共有人全部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上作为出租方签名确认,可不收此份证明。 (七)转租房屋,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转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如已办理租赁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同意转租事项,则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须提供合法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附原件核对;房屋租赁当事人属境外人士(含港澳台)或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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