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桂林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2、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开展。 3、符合基本申请要求,不得申请超出执业范围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桂林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桂林国家高新区创意产业园创意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专区卫健局10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