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二、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E区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三、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桂林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条件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4.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