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的规定主要是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