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股权激励计划失效后,如何修订或撤销?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股权激励计划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失效时,应当寻求修改或撤销计划的方法。具体操作需要根据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意图为参考,同时也应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经营决策,并依法依规实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应当在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在基金的投资及其他活动中挪用基金财产,不得以欺诈、扰乱市场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以上法律规定为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处理股权激励计划失效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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