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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释义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燃气公司施工造成他人损失
    通信公司是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措施,冒险强行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量刑处罚
    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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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