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三个法规具体内容 |
释义 | 律师分析: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解除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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