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74条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以延续公司存在。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拓展延伸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的界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公司法74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重要法律规定。根据该条款,适用范围涵盖了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具体而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等。在实践中,公司法74条的适用范围引发了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讨,例如公司类型的界定、法律适用的优先顺序、适用范围的调整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和解释来确保公司法的正确执行,并为各类公司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是公司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规定,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探讨,需要深入研究和解释来确保公司法的正确执行,并为各类公司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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