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基本法 -宅基地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提出申请,并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我们必须有村民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多且确实需要一户居住、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安排另一宅基地、或者定居农村且需要建造无宅基地房屋的村民。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子嘎。占用农用地作为宅基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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