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4、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起诉;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