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更有效? |
释义 |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但如果公证遗嘱被撤销,则自书遗嘱的效力恢复,从低效力向高效力转变。无论是口头遗嘱、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有效?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个都是属于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 二、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有效吗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 相反,那种认为“内容相互抵触的公证遗嘱撤销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自公证遗嘱生效时即行终止”的观点,是对单方法律行为变更与撤销效力的误读。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转变。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在当代的中国表现的形式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一些是属于口头遗嘱,还有一些是属于代书遗嘱,最常见的就是属于自己亲笔所写的遗嘱,当然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话,都必须要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特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公证遗嘱也是有效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公证遗嘱被撤销,自书遗嘱的效力将恢复并按其内容分配遗产。无论是口头遗嘱、代书遗嘱还是亲笔遗嘱,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请注意,公证遗嘱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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