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第277条的权威解读 |
释义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承办。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拓展延伸 刑诉法第277条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该条款,当刑事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争议时,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证据或者进行补充调查。此外,根据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法庭也可以对证据进行排除或者限制其使用,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因此,刑诉法第277条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得到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专业人员承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