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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省关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释义
    电信诈骗罪所需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其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
    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罪所需的证据包括:
    1.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鉴定结论: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河南省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1、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电信诈骗罪判多少年
    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罪名叫做电信诈骗罪,而关于电信诈骗构成犯罪的,往往是按照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的,电信诈骗在达到犯罪数额时,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的量刑分三个级别: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电信诈骗罪所需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其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是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根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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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