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险一金工伤怎么赔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贴;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残疾补贴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七)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贴;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 五、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残疾职工伤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津贴; (三)残疾职工不得的,用人应当依法终止或者依法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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