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 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 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