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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医院承担
释义
    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一、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当事人犯医疗事故罪的,将会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因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综上所述,按照刑法规定,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的医疗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过错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构成了犯罪才能有相关的定罪量刑和刑罚处罚,销毁、隐匿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此情节成立的犯罪是医疗责任事故罪。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该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和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体是或者许可证的医院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其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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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