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哪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一、没收财产方式有哪些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