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虚构实际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未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法律依据】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