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局工伤认定程序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2、填写《个人信息表》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8、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9、工伤证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12、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 6、 7、 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 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二)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认定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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