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 法规 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