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费有如下种类和缴纳标准: 1、种类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及鉴定人等的交通食宿费; 2、缴纳标准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