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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经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多少诉讼费的收取
释义
    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扩展资料诉讼费用的负担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减免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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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