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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缴费基数超过实际工资怎么办
释义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规定社保缴纳最低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在这个上下限内未按员工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就存在员工日后主张仲裁补交社保的劳资纠纷的风险。
    工伤缴费基数低于工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工资计算基数赔偿出现较少应怎么办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规定社保缴纳最低不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在这个上下限内未按员工实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就存在员工日后主张仲裁补交社保的劳资纠纷的风险。
    工资基数怎么计算
    法律咨询解答
    工资基数指收入应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延伸知识】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工资比实际工资低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者应该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公司这样做可能是为了在劳动争议时少承担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内容规定是哪些?
    从2015年10月起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20%,直至新的费率标准出炉。在此之前,现有三档缴费费率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据悉,新的费率标准将在今年6月底前出炉,共分八档,并根据各企业自身情况施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现有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共分为三档,即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宣布从2015年10月起阶段性下调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1月18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账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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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