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不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 一、分公司的子公司是什么? 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分公司可以交社保吗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将社保费发给员工,由员工自己购买社保; 2、在总公司的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分公司怎么办 公司破产注销后,其分公司也随之注销。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综上,分公司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总公司注销后,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消亡,分公司也要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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