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约谈属于什么行为 |
释义 | 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法律意义上的约谈是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行政机关以政府的姿态召集各相对方,以谈话的方式贯彻政策。并非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具有强制性。 行政约谈按其内容可分为外部约谈和内部约谈: 1、外部约谈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即相关企业进行市场垄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劝告、指导、建议和要求的行为。它是一种打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立局面,促进双方加强协商、遵守契约精神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 2、内部约谈则表现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即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不具有外部效力。 行政约谈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约谈的主体是具有行政监管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约谈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就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包括直接的责任人; 3、行政约谈的方式是信息交流。目的有三种: (1)核实和了解有关情况; (2)提示违法风险; (3)对已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批评教育等等。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干预违法行为的发生; 4、行政约谈的法律效果,仅仅是引起当事人的警示,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约谈的程序具体如下: 1、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2、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3、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约谈对象; 5、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综上所述,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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