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约谈,主要有两层意思。1、在执行燃手之前预先告之当事人,也就是再给当事人一个履行法院判决的最后机会;2、告诉当事人执行的有关内容,完成强制执行所应有的法律程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或存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其他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二)通过信访渠道等发现辖区内违法执行等问题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对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监督、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四)对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具体程序如下:(一)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二)向被约谈人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三)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七条约谈结束后应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衡兆时皮拦嫌限等。约谈纪要报批准约谈的院领导同意后,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名义印发被约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