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限对应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担保期限对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要担一辈子吗? 担保并不是终身有效,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担保合同即终止: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终止。 2、债权人转让债权为通知保证人的,担保终止。 3、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植物人可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导致财产不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执行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终止担保,加重债务的,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被担保人的声誉,被担保人的声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因此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条五年了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借条五年了,如果没有超过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的,则担保人还是有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不需要承担其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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