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本问题中涉及到两个行为,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和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其中之一就可以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 拼装机动车,改变汽车内部性能,容易埋下安全隐患。车辆如果简单的只是换个音响设备、变换车身颜色、加个报警器等,这些不会影响汽车的性能。但是如果要改变汽车内部性能的改装,很容易打破原车的平衡性,埋下安全隐患。驾驶拼装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拼装,改变机动车原有的结构、构造。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