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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是否担责?
释义
    债务人借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担责。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借贷担保人即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4、不具备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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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