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算失信人吗 |
释义 | 被执行人不算失信人。 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要求予以纠正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信息删除不了吗 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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