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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