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被强拆,如何进行维权?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房屋拆迁中的强拆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维护措施。拆迁方若以非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拆或未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房屋被强拆,当事人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同时,拆迁部门不得采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房屋是合法存在的,不过,拆迁方以非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拆,或者由于政府征收项目而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房屋被强拆的情况,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房屋被强拆导致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强拆单位进行赔偿。如果拆迁部门尚未支付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房屋拆迁部门支付拆迁补偿款。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结语 拆迁方不得以非法建筑的名义进行强拆,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部门支付拆迁补偿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拆迁导致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强拆单位进行赔偿。拆迁时,有关机关应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和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房屋及其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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