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制定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规则,进一步推进党中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创建了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2002年12月26日举行第一次集体学习,并制定了2003年全年的学习计划,基本上每月安排一次;对有关中央工作的新闻报道作了初步改进;外出考察时轻车简从。 2003年2月26日,胡锦涛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通报中央政治局近三个多月的工作,以接受大家的监督。从此,中央政治局向全会报告工作成为惯例。 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并在通知中指出,关于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过多过长,影响宣传效果。要把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作为改进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按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从工作需要出发、注意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切实加以改进。《意见》就此提出了具体细则,其中规定:中央领导同志题词、作序、写贺信、发贺电,参观展览、观看演出和出席其他文艺活动,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出席部门和地方举办的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等仪式和接见、照相、联欢、探望、纪念会、联谊会、研讨会等活动,一般不作公开报道。《意见》强调,报道中央领导同志的活动,要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行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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