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些案件审理不周到,罪犯参与案件的次数较多,没有及时 自首 的,没有及时调查的,而法院也只是审判了部分罪行,对其判刑,其他部分罪行法院没有审判出来的就称为漏罪情况。那在服刑期间被法院发现之前对此服刑人员有疏漏的罪刑。看到这里,应该有很多人会疑问?如果是在某部分的罪行上所判了 缓刑 ,到后面才发现有遗漏罪行的,那么是否对其缓刑进行中止呢? 刑法 里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犯罪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此刑了,犯罪分子不知悔改,仍旧再犯罪又或者被相关执法人员发现此犯罪者之前的 罪名 ,也就是我们现在所所的漏罪,那这种情况就会把前罪和被遗漏的罪行加在一起,然后一起处罚,对之前的缓刑应该中止。其中,前提是被遗漏的罪行不严重时,犯罪分子知道错了的,可以继续缓刑。 (一) 不能实施缓刑的。 ①犯罪者有意隐藏自己的罪行,不配合执法机关,从而导致漏罪的。 ②在被发现之前的罪行时态度非常的恶劣,即使处于三年缓刑中,也会因为态度差为理由中止缓刑。这样就断定该罪犯不适合用缓刑。 (二) 可以申请缓刑的 ①之前遗漏的罪行的是因为没有查清楚的,在被发现有此罪行的犯罪人员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都可以申请缓刑。 ②在发现遗漏的罪行时,犯罪者的态度很好且有悔改现象的,罪行较轻的,罪行的处罚在三年以下或比三年的期限的这个罪还要轻微的罪行,法院确认犯罪者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的,符合刑法上缓刑的条件的,可以照常申请缓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