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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同居有事实婚姻分居财产怎么分
释义
    法律分析:男女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首先得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即要求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并且这个同居的行为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开始,这个时间以后的都不作数。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现在也有许多同居男女以夫妻名义,这点要求事实婚姻即如此。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对此结婚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如下: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满足以上必备的所有条件成立的事实婚姻,在分居后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财产分割规定,即按如下:
    1、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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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