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
释义 |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1、对于合同解除权,没有诉讼时效,只有排除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排除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排除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某一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限; 2、排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3、排斥期间,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被消灭,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4、排除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5、排斥期是从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而不是排斥期限,规定的五年期限为排斥期限。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一)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二)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三)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二、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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