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什么性质?如何体现的? |
释义 |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也是一种企业形式,也是由若干自然人构成的组织,但它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合伙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的两个必要条件,即财产独立和有限责任。所谓财产独立,是指企业法人的财产尽管是由投资者构成的,但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投资者不能任意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回投资,只能按照自己投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成员的出资及这些出资所获取的收益。合伙财产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既无权处分自己出资的部分,也无权独立支配合伙财产,即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与合伙人分离而归于团体所有。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无权独立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按出资比例或在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对合伙企业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有一定的支配权,即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可见,合伙人一旦将其个人财产出资于合伙企业,就丧失了任意支配该财产的权利。正是如此,才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了团体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还表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投资者不能抽回投资。这是因为合伙企业必须保障其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全体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并不排除,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个特别规定,就是合伙人在退伙时可以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正是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才使合伙企业可以不受合伙人个人意志的制约,使其具有了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毕竟没有与合伙人的人身完全分离,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都有自己的应有份,这与法人的财产权和法人的组成成员完全分离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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