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量刑的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其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比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3、从犯,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上述或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如实供述犯罪的程度和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上述或依法免除处罚。除非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 5、对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确定宽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基准刑的30可以减少%以下;抢劫等严重危险犯罪应严格把握。 9、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没有赔偿,但理解的话,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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