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立案标准在甘肃省的变化 |
释义 | 甘肃省高院发布《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人民币2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人民币6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人民币400000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经研究,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甘肃省盗窃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变革与影响 甘肃省盗窃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变革与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最近,甘肃省对盗窃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这些变革主要包括对盗窃罪的定性、定罪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的调整。这些变化对甘肃省的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秩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新的立案标准使得更多的盗窃罪案件得以立案,提高了犯罪打击的效果,增强了社会的安全感。另一方面,立案标准的变化也对司法资源的分配和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安排。总体而言,甘肃省盗窃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变革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甘肃省盗窃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变革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的立案标准使更多盗窃罪案件得以立案,提高了犯罪打击效果,增强了社会安全感。然而,变革也对司法资源的分配和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合理调配和安排。甘肃省将继续努力,确保盗窃罪案件的公正审理,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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