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对于增加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