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子女没有继承权怎么办 |
释义 | 过继子女只要经过了合法收养手续,那么其就有权利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过继和收养的区别 1、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不良习俗。在旧社会,这是一种封建的血缘关系。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不予承认过继这种行为。 2、收养是改变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与收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子女及其父母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二、收养几年为事实收养 收养几年都不会为事实收养。我国不认定事实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应具备条件如下: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三、什么是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首先,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其次,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同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关系方面,也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规定。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得以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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