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定价格不公,如何应对? |
释义 | 房屋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及法律规定。当房屋评估价格偏低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法院审核后可要求重新评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后,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在10天内复核评估结果,若有异议可申请鉴定。各地应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可以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然后提交书面报告给执行法院,并附上相关证明房屋价格的资料,经法院审核后若确实价格偏低,可以将评估报告发回评估公司要求重新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当对评估价格有异议时,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房屋价格的资料。经法院审核后,如果确实发现价格偏低,您可以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另外,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省、自治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法律的客观性,当事人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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