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要区分私车公用的决定主体是谁?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单位提出使用私车办理公务并支付费用,是违规的;如果单位提出无偿使用私车,属于公家占私人便宜,也是不恰当的,单位理应保障公务用车,或者已经向公务人员发放了办公车补费用,保障了公务出行。如果是公务人员在未享受车补的情况下自己经常开私车办理公事,并未向单位申请费用补贴,这种情况虽属于个人行为,但也不应提倡,因为这属于公私不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患无穷。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