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违法办案如何处罚? |
释义 | 1、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2、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作下列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受处分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符合法定经济赔偿责任的,还应追偿经济损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情节、后果轻微的,可以通报批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应及时追究其责任,不予追究的,追究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法办案人的责任仍予追究。 一、当事人怎么控告检察院违法办案?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相应党组织。还可以向本院和他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对法官故意违法办案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1、当事人可以向该院院领导写信反映; 2、当事人可以通过网评提出意见; 3、当事人可以向他的同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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